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可报销,最高报销额度为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本公司在内的 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