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赔偿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数值较大者:1、保单价值的105%;2、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
◎ 重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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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附加险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保单价值,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况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申请时的附加重疾险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数值较大者:1、保单价值的105%;2、附加重疾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均按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如果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
◎ 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时,您可以在给定的范围内,选定您需要的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为了满足您在不同人生阶段的保障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您还可以申请增加或减少主、附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
◎ 部分领取 |
若您急需一笔资金,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资金,您不需要承担任何利息,并且只要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就可以继续享有保险保障。部分领取随时进行,满足您人生旅程中的多种需求,如子女教育、养老、医疗急用、旅行等。 |
◎ 犹豫期退保 |
如果您在签收合同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
◎ 解约 |
保险合同签收十日后,如果您希望解除保险合同,您可以一次领取您的保单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