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利益:
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退还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的未期满净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领取6万元保险金,主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领取保险金额6万元,本主险合同终止。
分红:
本计划中主险合同鸿盛(2004)参加分红。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
配。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附加险合同不参加分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