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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以所购房屋(有合法所有权的现房)作为抵押物购买的自用住房,可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它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它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  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三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事骚乱。

•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  保险房屋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等非第二条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计算机 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将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乘以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以是成本价、商品价,也可以是评估价等)确定。

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四条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赔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本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无论任何原因,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

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无论任何原因,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

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八条 :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当年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

的余额,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当年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至下个保险年度始则自动恢复到原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本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保险人不退还被保险人所付保费。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

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房屋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如果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

被保险人必须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房屋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抵押期内,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本保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的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除事先有特别

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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